鉴于在专利代理实务中,有部分申请人会要求其所提交的产品以组件产品的形式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但对于组件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的概念、类型、保护范围、权利的稳定性等问题,却缺乏清楚的认知,故本文拟从这些方面展开阐述,揭开组件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的神秘面纱。

一、组件产品的概念及类型

组件,顾名思义,就是组合起来的部件。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组件产品是指由多个构件相结合构成的一件产品。分为: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以及各构件之间无组装关系的产品三种类型。以下图示例表示:

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水壶和加热底座组成的电热开水壶;(见下图1)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儿童玩具积木;(见下图2)无组装关系的组件产品:扑克牌。(见下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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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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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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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二、组件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司法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修正)》第十六条的规定: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组合状态下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对于各构件之间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全部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设计缺少其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或者与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以上司法解释对组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做出了具体规定,下面我们结合案例来具体分析:

1、(2010)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87号案例–组装关系唯一的外观设计(见下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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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涉案专利号:200630041415X部分申请图)

涉案专利的名称为“玩具(甜点组合)”,专利权人为上海某公司。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并认为:涉案专利为组装关系唯一的产品,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产品,一般消费者会对各构件组合后的整体外观设计留下印象,故应当以组合状态下的整体外观设计为对象,而不是以所有单个构件的外观为对象进行判断。被控侵权玩具蛋糕与原告专利外观设计各组件经插接组合后的蛋糕整体视觉效果相同,故被控侵权玩具蛋糕落入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2015)高民(知)终字第3072号案例–组装关系不唯一的外观设计(见下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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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涉案专利号:2013301476666部分申请图)

涉案专利名称为“积木”,专利权人为北京某公司,根据以上申请图可知,涉案专利为组装关系不唯一的外观设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并认为:北京某公司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属于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外观设计专利,而乐智林公司生产、销售及许诺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大班主题积木、中班主题积木和小班主题积木中均全部包含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49个组件相同的组件,已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外观专利侵权判定原则,构成对七色花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侵害,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乐智林公司虽然提出了现有设计抗辩和在先使用抗辩的主张,但其未就此主张提出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49个组件相对应的现有设计的证据材料予以证明,故乐智林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3、对于无组装关系的组件产品,暂时没有找到有效案例,笔者认为,其判定规则与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一样,均应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即被诉侵权设计与其全部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或者近似的,应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综上,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外观设计,应以其组合状态下的整体作为其保护范围;对于组装关系不唯一或无组装关系的组件产品外观设计,应以其全部单个构件作为其保护范围。

三、组件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稳定性在专利无效宣告中的体现

1、专利号为201330039903.7、名称为“转角沙发(VS7102)”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案例。(见下图6、图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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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涉案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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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对比设计

该案例中,涉案专利的产品为“转角沙发”,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交证据为图7的对比设计,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做出了第29170号无效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有效,并认为,对于转角沙发这类产品而言,产品的组成部分及各部分的比例和形状是其外观设计的主要内容,容易获得一般消费者的关注,因而产品组成部分及形状比例的不同对于整个转角沙发的视觉效果具有重要影响。无效宣告请求人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决定并提起行政诉讼,该案最后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审理,维持了上述无效决定。北京高院认为,根据对比设计的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和立体图所示,无法直接得出对比设计中的沙发位、沙发榻和储物柜为单独组件,且储物柜相对沙发位、沙发榻的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结论。因此,对比设计应为由沙发位、沙发榻及二者中间的储物柜组成的一个整体产品。被诉决定有关储物柜属于本专利与对比设计的区别点的认定并无不当。

2、专利号为201430061911.6、名称为“首饰(心锁)”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案例(见下图8、图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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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涉案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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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对比设计

该案例中,涉案专利产品为“首饰(心锁)”,包括组件1手镯与组件2挂坠,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为图9的对比设计,包括套件1和套件2,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做出了第26170号无效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有效。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1)涉案专利的组件1与组件2无组装关系或没有组装在一起的可能性,应以套件产品保护;(2)若涉案专利产品为套件,则其中的手镯套件应该与对比设计中的手镯属于实质相同的设计。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根据《审查指南》规定,组件产品包括无组装关系的情形,涉案专利授权公告中明确载明其为组件产品,包括手镯和挂坠,属于无组装关系的组件产品。且根据授权专利文本,涉案专利要求保护的产品是组件产品,尽管包括组件1和组件2,其实质上还是构成一件产品,请求人没有提交可以与涉案专利组件2进行对比的证据,因此,涉案专利在整体上构成一件产品,与对比设计套件1并不相同或实质相同。

综上,组件产品外观设计专利因其保护范围是组件产品,相对来说保护范围较小,但是外观专利侵权判定原则,其专利权却很稳定,不容易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被轻易无效。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修正)《审查指南》(2021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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