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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影响的判断关键是分析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①财务和②经营决策是否有实质性的参与权而不是决定权。
2.重大影响为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而非“正在行使的权力”,其判断的核心应当是投资方是否具备参与并施加重大影响的权力,而投资方是否正在实际行使该权力并不是判断的关键所在。
3.投资方有权力向被投资单位委派董事,一般可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其不能参与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投资方向被投资单位派驻了董事,但存在明确的证据表明其不能实际参与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时,不应认定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4.一般而言,在被投资单位的股权结构以及投资方的持股比例等未发生实质变化的情况下,投资方不应在不同的会计期间,就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作出不同的会计判断。【记住】
5.甲公司持有丁公司55%的股权,但是尚未超过60%,并不能控制丁公司,不满足对子公司投资的要求,因此丁公司不属于甲公司的子公司。
6.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合营安排中,如果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组合能够集体控制某项安排的(不存在唯一组合不行),则该项安排不构成共同控制(要有唯一组合>表决权比例)。
7.控制,是指①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②享有可变回报,③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8.参与被投资方的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不能确定是否满足达到控制的条件潜在表决权,当对被投资方能够实施重大影响时潜在表决权,也是可以参与被投资方的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
9.在评估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潜在表决权的影响(如发行的可转债、认股权证等)。
10.对于企业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适用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
11.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执行“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共同控制的共同经营执行“合营安排”准则。
12.能够与另一投资方共同控制,属于对合营企业投资,应该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并采用权益法核算。
13.具有重大影响,属于对联营企业投资,应该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并采用权益法核算。
14.结构化主体(在合并财务报表章节中讲解),且有重大影响,应该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并采用权益法核算。
15.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应该作为金融资产核算,并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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